为推动黑龙江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,提高人民生活品质,打造绿色、健康、文明、安全的旅游环境,黑龙江省于3月1日实施《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。
《条例》注重激发市场主体,要求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,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旅游业发展基金,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、再担保机构加大对旅游企业的融资增信力度。《条例》还在规划土地、项目支持、打造城市休闲和度假体系等方面进行说明,为旅游业创造宽松发展环境。
《条例》规定,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围绕“北国好风光,尽在黑龙江”旅游整体形象品牌,统筹组织开展旅游形象宣传和产品推广。应当利用专业会议、文艺演出、体育赛事、科技交流等活动平台,协同做好旅游宣传推广。通过举办旅游产业发展大会等方式配套开展旅游推介、旅游观摩、旅游研讨、旅游招商等活动。
《条例》突出了特色产品开发,以冰雪旅游、生态旅游、湿地旅游等为重点建立全谱系旅游产品。全力推动旅游与乡村振兴相融合,利用本地少数民族文化和特色民俗风情开发形式多样、主题鲜明的乡村休闲旅游产品。
旅游业产业链长、涉及面广、综合性强。《条例》厘清了相关部门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责任,将有效解决“都管,都不管”问题,为提升旅游服务质量、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。《条例》还专门设置文旅融合一章,对文旅融合作出科学合理的顶层制度设计,既通过文化引领旅游,促进旅游提质升级,又通过旅游促进文化传承发展,讲好龙江故事。
自《条例》施行之日起,2008年通过的《黑龙江省旅游条例》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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