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民网北京10月22日电 出境旅游被要求缴纳50万元押金,返程后却被告知无法退还,“驴友”起诉旅行社退本换息。今日,审理此案的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向国家旅游局提出司法建议,建言规范出境游押金管理。
据悉,2014年11月4日,邵女士代表17名游客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及补充协议,参加“泰国一地6天5晚”旅游项目。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,“合同以‘金融惠游’收客,17名游客共同向旅行社缴纳50万元旅游金融押金,即可享受旅游费用减免等优惠待遇;待旅游结束,旅行社将保本无息全额退还押金。”在支付押金并完成本次出游后,邵女士向旅行社提出依约退还押金,却遭拒绝,邵女士遂诉至法院,要求旅行社归还旅游押金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。
庭审中,某旅行社辩称,实际与邵女士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系该社员工毕某某,邵女士主张的款项汇入到了比某某账户,没有实际支付给旅行社。而比某某自2014年年底就不再到旅行社上班,故不同意邵女士的诉请。
朝阳法院审理认为,毕某某在与邵女士签订合同期间系某旅行社职工,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向邵女士出具的收据、发票等文件均加盖有旅行社印章,旅游合同内容也已履行完毕,因此毕某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。即使毕某某没有得到某旅行社授权,其行为对邵女士也足以构成表见代理。故判令某旅行社退还邵女士旅游押金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。
目前,该案已经审理终结并生效。
当前,在我国旅游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,因旅游所引起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加。而在审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,朝阳法院发现出境旅游押金的管理存在法律空白和制度漏洞。
据悉,目前,我国针对旅游市场的主要法律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、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、国务院《旅行社条例》、国家旅游局下发的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》等。这些法律法规均未对出境旅游押金进行规范,既未规定游客是否必须交纳出境游押金,也未规旅行社对出境游押金的收取、收取方式、管理手段及退还方式等。
今日,朝阳法院向国家旅游局提出此类问题司法建议,建议规范旅行社向游客收取出境旅游押金的条件及标准,规范出境旅游押金收取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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